
1.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规划、组织、协调、制定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需指定专人管理本机关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立档案机构或指定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保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馆作为文化事业机构,集中管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职责包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
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进行阐述,法律规定了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以及档案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