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第四百四十条 规定,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应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第四百四十一条 要求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确保在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对于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若采用单回路供电,必须有备用电源,且备用电源容量需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第四百四十二条 规定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以及由地面中性点直接谈拍悄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四条 要求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第四百四十五条 规定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第四百四十六条 规定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以下规定: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第四百四十七条 要求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八条 规定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相应要求,并规定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九条 要求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五十条 要求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第四百五十一条 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四百五十二条 规定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第四百五十三条 要求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第四百五十四条 规定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百五十五条 要求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第四百五十六条 规定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第四百五十七条 要求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第四百五十八条 规定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第四百五十九条 要求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相应规定。第四百六十条 规定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第四百六十一条 要求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四百六十二条 规定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四百六十三条 要求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第四百六十四条 规定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第四百六十五条 要求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第四百六十六条 规定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第四百六十七条 要求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相应规定。第四百六十八条 规定敷设电缆应遵守相应规定。第四百六十九条 要求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第四百七十条 规定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第四百七十一条 要求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四百七十二条 规定电缆的连接应符合相应要求。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求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四百七十五条 规定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相应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求矿灯房应符合相应要求。第四百七十七条 规定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求安装电话的地点,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第四百七十九条 规定电气信号应符合相应要求。第四百八十条 要求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第四百八十一条 规定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求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四百八十三条 规定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第四百八十四条 要求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第四百八十五条 规定应装设局部接地极的地点。第四百八十六条 要求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第四百八十八条 规定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第四百八十九条 要求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第四百九十条 规定矿井应按表11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第四百九十一条 规定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