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责任一、主犯的责任二、从犯的责任三、胁从犯的责任四、教唆犯的责任共同犯罪人的责任:a.主犯的责任 ①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②对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b.从犯的责任 ①对实行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属次要作用的行为的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对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辅助行为的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胁从犯的责任 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按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d.教唆犯的责任 ①对独立的教唆犯,按其教唆行为负责。 ②对共犯的教唆犯,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 ③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④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如何理解和运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法定概念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要求共同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此外,共同犯罪还需满足特殊条件,包括:(1)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个不具有,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客观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需满足二人以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意味着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且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 (3)主观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即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并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根据共同犯罪的概念,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第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二,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三,“同时犯”不属于共同犯罪。第四,同时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五,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