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法规司副王大泉强调,实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80%的目标,意味着现有民办幼儿园中有相当比例需转为普惠园,接受限价,需有力支持和引导。应注意保护民办幼儿园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苏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郑伟指出,限价和补贴的民办普惠制幼儿园发展面临极大挑战。教师平均工资仅为公办园教师的一半,师资流失严重;班级人数通常在40至50人之间,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他建议,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幼儿园举办者不拥有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入园儿童的收费办法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应提供财政投入、税收优惠、用地支持和教师待遇等扶持,使其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举办者享有参与幼儿园管理等各项办学活动的权利。
营利性幼儿园应遵循市场规则,自行决定收费标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指出,国外一些大型企业将幼儿园视为竞争力的一部分,以此吸引员工专注于企业工作。然而,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却将幼儿园从企业剥离,推向市场,导致一系列问题。
他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鼓励企业将幼儿园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员工发展。
他还建议,应出台相关,支持企业幼儿园的发展,同时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其质量和服务。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促进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普及率,满足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