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荒超过二十年的土地在征地时,补偿款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下是具体的补偿分配原则:
1. 土地补偿费:这部分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
3. 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费用应归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所有。
征地补偿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 旱田每亩补偿标准为5.8万元;
2. 水田每亩补偿标准为9.9万元;
3. 菜田每亩补偿标准为15.6万元。
征收土地的目的是为了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并保障其长远生计。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 拟定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包括征地目的、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等。
2. 审查、报批及批准:拟定后的征地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作为征地依据。
3. 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公告,确保透明公正。
关于个人开垦的荒地确权问题,通常情况下,农村荒地并非谁开荒就归谁,但实践中,若开荒人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有时可以被确权。确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开垦行为已得到村集体许可并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2. 开垦土地非林地、草地或其他保护地;
3. 开垦土地不存在纠纷,不侵犯其他农民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补助费支付给该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个人或用于保险费用,并需征得同意。政府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