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交通过程中的事故需前往当地交通执法部门的事故调查处或执勤队处进行调解处理。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权问题,应遵守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若未设置此级别机构,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手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