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环节的计算方式为:(价款+关税+消费税)*适用税率。比如,若价款为40000元,关税为8000元,消费税为2000元,适用税率为17%,那么进口环节=(40000+8000+2000)*17%=8500元。
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作为原料,取得的是普通,价款为5000元,则根据税法规定,此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如果销售一批产品,产品价款为50000元,同时向购货方收取运费3000元,并开具了普通,由于运费属于价外费用,需并入销售额计算。因此,销项税额=(50000+3000)*17%=9010元。
处理使用一年的设备,原价10万元,销售价12万元,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因此,应纳=120000/(1+4%)×4%/2=2307.69元。
若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市场售价为20000元,成本为16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3月份应纳总额=8500+(9010+3400-8500)+2307.69=1471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