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职业辐射暴露安全范围
- 连续五年内年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毫西弗(mSv);
- 任何单一年度内前五年内的有效剂量不应超过50毫西弗(mSv);
-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应超过150毫西弗(mSv);
-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应超过500毫西弗(mSv)。
2. 青少年培训中的职业辐射暴露安全范围
- 年有效剂量不应超过6毫西弗(mSv);
-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应超过50毫西弗(mSv);
-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应超过150毫西弗(mSv)。
3. 公众辐射暴露安全范围
- 公众中关键人群组的年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1毫西弗(mSv);
- 在特殊情况下,连续五年年均剂量不超过1毫西弗(mSv)时,单一年度剂量可提高到5毫西弗(mSv);
-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应超过15毫西弗(mSv);
-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应超过50毫西弗(mSv)。
4. 慰问者和探视人员的辐射暴露安全范围
- 慰问者在患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剂量不应超过5毫西弗(mSv);
- 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儿童所受剂量不应超过1毫西弗(mSv)。
来源:《州轮电离辐射渗辩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B《剂量限值和表面污染控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