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本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规定应予遵守。
2.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活动,以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均须遵循本规定。
3.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关条件。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在岗期间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
7.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确定和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8.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9.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质量负责。
10. 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投标时列为非竞标费用。
11. 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施工并确保安全生产。具体规定包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制度、制止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设施检查维修、防火和危险品管理制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定等。
1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使用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13.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报告和安全管理档案报送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 拆除工程双方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拆除作业应遵守规定,包括全封闭管理、设置专职安全员、采取措施拆除管道及容器、封闭运输拆除垃圾、分层拆除房屋、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