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法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王冬: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被告张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原告王东与被告张兰离婚一案,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东诉称,与被告张兰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一、与张兰离婚;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共同承担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
被告张兰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被告持异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的XX小区住房,法院通过银行账单和发票证实购房款50万元中40万元为共同支付,故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东与被告张兰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王东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张兰所有。
本案受理费XX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案件,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20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