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离婚所需办理流程如下:
1.提供双方资料及相关证明;
2.婚姻登记员解释登记离婚法律规定,并核实离婚意向及对协议内容意见;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名须于监督下完成;
4.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作为见证人;
协议需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处留底一份;
5.婚姻登记员审核资料、声明书、协议,确认符合离婚条件后,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与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