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确保遗嘱继承公证的公正性,需全体相同顺位继承人在场见证。
立遗嘱人须携带遗嘱文本、户口簿、工作证及产权证等亲赴公证处。
若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亦可协商公证人员上门服务。
不论身处何地,均应在公证员面前亲笔签署或盖章。
如已提前签字盖章,则应向公证员确认其真实性。
公证程序需公证处开具公证书并提供两个证明文件与两份证件资料:
1. 出具死者的死亡证明;
2. 提供该套房产的产权证明或其他相关凭证;
3. 至死者单位(或社区、村委)开具法定继承人证明,详细列明配偶、父母、子女姓名以及父辈是否去世等信息,4. 若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人且仅将房产过户给一方时,须取得其他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
5.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