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调解申请是企业劳资纠纷双方向企业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诉求,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须得到调解委的同意方可生效;
调解不属于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然途径,双可选择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
唯有在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委才有权启动调解程序。
2、案件受理即调解委在接获调解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若符合条件则予以接受。
调解申请可由双方共同提出,亦可单方面提出,但需征得对方同意。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格、争议性质及调解委管辖权三个方面。
审查完毕后,调解委将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3、案件受理后,调解委首先展开调查工作,主要包括了解争议事实、听取各方意见、查阅相关法规及合同等。
4、调解实施即通过召开调解会对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会通常由调解委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争议双方及其代表,其他相关部门或个人亦可列席。
调解结果可能达成协议,此时需依法制定调解协议书;
如未能达成协议,则需记录并出具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5、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相关法律条款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至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