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岗降职不降薪并不一定涉及赔偿责任。
若企业出于正常运营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且未对职工产生侮辱或惩处之嫌,同时工资待遇无减损,新岗位与原劳动合同所订岗位具备关联性,那么调岗行为合法,劳动者无法主张赔偿。
然而,倘若企业行为与上述情形不符,劳动者表示反对进而辞职,或者由于劳动者异议导致其被解雇,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请求赔偿。
此外,若劳动者因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关系而遭辞退,也可索取双倍赔偿金。
对于在调岗过程中虽有异议却未选择辞职的员工,将不存在要求赔偿的权利,但仍可通过仲裁程序确认为无效调岗行为,并要求恢复原有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