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体与客观要件声明。
本罪涉及车票与船票之管理机制,极易发生滥用。
在犯罪事实中,倒卖车票、船票成为重要特征,指在购买后出售或意图出售时取得。
本罪的本质诉求在于通过加价获益,无论最终目的是否达成,都不会影响判别。
车票,特指用以乘搭各类陆地公共交通工具的各类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交车票等;
车厢座位、卧铺标志以及预订车票的凭证也都包含在内。
船票则指乘搭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为情节犯,倒卖行为必须超越一定程度才构成本罪定罚。
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多次倒卖、获利较大、金额极大、内外勾结套购票、公然抗拒执法查问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