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详情如下:
1. 未满二岁新生儿通常跟随母亲生活,若母亲因特定状况(如患长期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未履行抚养责任等)不适宜抚养子女,则可交由父亲抚养;
2. 父母同意新生儿跟随父亲生活,且无损子女健康发展的情况下,法院可批准此决定;
3. 对于两岁及以上儿童,无论父母哪方都有权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若一方存在特殊情况(如已实施绝育手术或失去生育能力、子女与对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法院会优先考虑这一方;
4. 若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当,且都希望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已经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意愿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孙辈,那么子女可以选择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
5. 当父母就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时,需尊重子女的意愿;
6. 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基础上,父母双方可协商轮流抚养子女,法院可批准此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