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房产纠纷处置通常涉及以下策略:
1. 若房产由夫或妻任何一方在婚前购置,且已支付全部款项,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得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2. 婚后购置的房产,如无特别约定且非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的情况,一般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利进行分割。
3. 若房产由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则房产仍属首付款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还款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方需向配偶支付相应补偿。
4. 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单方面赠与,即该房产归其子女所有,而非夫妻共同拥有。
2.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支付,此时,出资父母无法获得房产所有权,也无法决定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并登记在其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部分出资可视作对夫妻的借款或赠与。
3.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能提供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否则应视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双方子女使用此赠与资金购买房产的行为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
6.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