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离婚需备齐以下资料: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簿与结婚证书。(1)撰写离婚协议。双方需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内容需明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等方面的约定。(2)进行申请受理。于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办理申请,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文件。(3)设定冷静期。自申请日起30日内,如有一方反悔,可前往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即所谓的"30天冷静期"。(4)审查与颁发证书。若30天期满,自第31天起至第60天,双方需再次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