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方须偿责的具体情况包括:
(1)患者诊疗过程中遭受伤害且医方或医护人员存在过错;
(2)医护人员未能按照当时医疗水平履行诊疗职责导致病患损失;
(3)可推断出医疗机构存在过失。
关于医疗机构无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患者或家属未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实施诊疗标准操作流程;
(2)在病人生死攸关之时,医护人员已采取合理诊疗措施;
(3)受限于当时医疗技术水平无法进行有效治疗。
若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医方及医护人员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