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编号的合同专用章亦可被允许。
尽管如此,该合同章作为单位的合法印鉴,且合同各方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所签署的合同即视为有效。
因此,是否加盖编号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合同专用章及公章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1.使用范围不同,公章适用于广义的事务,包括合同章;
而合同章仅应用于合同签订。
2.执章人不同,公章通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若与公章共同使用则代表公司行为;
而合同专用章既可由法人持有,也可由专设的合同人员保管。
3.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多为法律部门,而公章的管理部门则多为综合管理部门。
4.权力和确认力不同,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等皆可用的;
而合同章仅限于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在签约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须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