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司法程序,公安机关若需逮捕拘留者,应于拘留当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
如有特定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警察局可将其提请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意向书后七日内做出决定,批准逮捕或不予批捕。
若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局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实施情况告知检察院。
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检察院有权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交通肇事罪的拘留期限为最长达37天,而通常情况则为15天,对严重事故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