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转让的内在效力表现为:
1. 合同权利自让予方转让至受让方;
如为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新主人,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
2. 转让同时,受让方得以获取与该合同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
3. 让予方需向受让方完整移交合同权利证明文件;
4. 让予方对所转让之债权仍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转让的外在效力体现为:
1. 在让予方与债务人之间,转让通知生效后,双方彻底解除合同关系;
2. 在受让方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接获转让通知后,应视受让人为债权人并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