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人若采取放弃债权、撤消债权担保,甚至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尽其所有方式纵容无偿处分之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之履行期限,进而妨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请求撤销其行为。
债权人得以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包括:
1. 债权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借款人对其财产或财产权益实施了不当处分;
3. 借款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债权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
如自借款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