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等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应平等对待。
然而,对于在物质方面存在极度困难以及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需优先考虑其状况;
对那些为被继承人承担了大部分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给予更多份额;
对于具备抚养能力且有抚养条件但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相应减少其所得;
若各继承人达成共识,也可不按平均分配方式进行。
此外,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