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的民法典中,居间合同被更名为中介合同。
这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服务,以获取报酬的合同关系。
首先,中介人必须真实地向委托人报告所有和订约相关的事宜,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以损及委托人利益者,不仅无权获得报酬,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若中介人成功促使合同签订,委托人需按约定支付报酬。
如双方对报酬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依据中介人的劳务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对于中介人为促成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则由合同当事人共同分担。
最后,若中介人未能成功促成合同签订,则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依照约定向委托人索取为促成合同所付出的必要开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