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畜牧法》第37条的规定,除了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属于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内,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这意味着,如果土地使用人所在的土地符合这些条件,可以直接在该土地上建立养殖场,无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审批。不过,如果要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则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例如农用地转用手续。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对此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除了重申《畜牧法》第37条的要求外,该通知还指出,畜禽养殖所需的用地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具体来说,畜禽舍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以及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则属于永久性建筑或构筑物,其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发展,同时确保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通过明确不同的用地管理方式,既简化了养殖场建设的手续,又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此外,该政策还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养殖场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疫病防控措施,并妥善处理养殖废弃物,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能提升养殖场的管理水平,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总体来看,这一系列政策为养殖场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规范养殖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养殖户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促进了畜牧业的稳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