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明确,被撤销之婚姻,自始无效力;
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婚仍然合法有效。
在这种情形下,夫妇双方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同居时期的财产不按照法定共同财产制度处理,彼此间亦无互相扶养、继承等责任。
可撤销婚姻主要包括因胁迫而成婚以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
对于这两类情况,撤销申请的有效期均为一年,分别从胁迫行为结束及得知或应知对方患病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