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及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公诉案件开庭具体步骤如下:
1、庭审开始前,书记员须清点诉讼各方人员的到场情况,宣读法庭规则,随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将被告人带到现场,了解基本信息并明确其所享有的权益;
2、公诉方在法庭上示明起诉状之后,展开讯问及发问程序;
3、公诉方、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同时证人亦需出庭作证;
4、公诉方、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证据及案情发表观点并展开辩论;
5、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词的机会;
6、合议庭经过讨论后,作出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