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情况下,房地产产权不得转让: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权益达不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要求之条件者;
其次,若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判定并作出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决策;
以及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者和共有房地产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批准者;
权属存在争议者;
尚未依照法律规定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者;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