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离婚后被禁止探视子女,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诉,寻求法律援助来实现其探望权;
如法院已就探视权做出裁决,则有权探视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若因自身行为不当导致对方拒绝探视,且此种情况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影响,那么在问题解决前,探视权将暂时终止,无法进行探视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