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当事人仅为公司股份之部分实际出资方(隐藏股东)而非法定股东,且无法律规定之责任与权益,则不得针对正式股东投资份额主张分享股息,但可自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从公司股东处获偿债权,之后在自身合法权益范围内向公司索求红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