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可否担任口头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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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00:00:53
未成年子女可否担任口头遗嘱见证人
同时,遗嘱证人也不应为继承人或与其具有亲缘与经济利益纠葛的人士。此种“有利害关系者”包括两部分人群。第一类,直接继承人的近血亲如配偶、子女、父母、同胞手足、祖辈、晚辈及其他共同家庭成员等。第二类,与享有人有即时民事债权和债务关联的人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导读同时,遗嘱证人也不应为继承人或与其具有亲缘与经济利益纠葛的人士。此种“有利害关系者”包括两部分人群。第一类,直接继承人的近血亲如配偶、子女、父母、同胞手足、祖辈、晚辈及其他共同家庭成员等。第二类,与享有人有即时民事债权和债务关联的人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遗嘱的证人为未成年子女时无效。
同时,遗嘱证人也不应为继承人或与其具有亲缘与经济利益纠葛的人士。
此种“有利害关系者”包括两部分人群:
第一类,直接继承人的近血亲如配偶、子女、父母、同胞手足、祖辈、晚辈及其他共同家庭成员等;
第二类,与享有人有即时民事债权和债务关联的人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未成年子女可否担任口头遗嘱见证人
同时,遗嘱证人也不应为继承人或与其具有亲缘与经济利益纠葛的人士。此种“有利害关系者”包括两部分人群。第一类,直接继承人的近血亲如配偶、子女、父母、同胞手足、祖辈、晚辈及其他共同家庭成员等。第二类,与享有人有即时民事债权和债务关联的人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