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销售过程中缺斤少两,存在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可达消费者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不足五百元则需补偿五百元。
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仍出售,导致消费者或其它受害者生命或身体健康受损严重时,受害人均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且还可索求高于损失二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