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协议不可修改,唯一特例为结婚登记前尚未生效的离婚协议;
或在婚后男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或虚构共同债务图谋强行占有女方财产时,女方有权上诉至法院主张重新分配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细则,只要双方承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共识,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即可发放离婚证书。
若男方存在上述行为,离婚后女方仍可起诉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