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在拟议离婚阶段,如有一方主张退还彩礼与嫁妆,需依以下三种情况而定:
若双方尚未完婚登记;
或已完成婚姻登记却未开始共同生活;
又或男方因给付彩礼致生活困顿。
此三种情形下,彩礼宜予退还。
至于嫁妆,因其属女方家人对其婚前的个人赠予,归属于女方个人私有权,无须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