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员工因失去劳动力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引发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相关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员工有权选择结束或是续签劳动合同,若希望继续履行,雇主须尊重其意愿予以配合。
但如果员工表示无意继续,或者劳动合同已无法持续,雇主则需支付相应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