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商品房退房时,维修基金是可退还的,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2、根据相关法令,当房屋损毁、灭失时,按如下规则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内剩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还给业主;
(2)售房单位缴纳的账户余额则原封不动返还给该单位;
若售房单位已不再存在,则由所属行政区划国库代为收取。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