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股东股权被质押且公司面临破产时,债权人有权选择与出质人协商进行股权折价,或者通过拍卖或变卖该等股权而优先获得清偿款。
如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超出债权金额,则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若仍有不足,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