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诱骗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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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00:06:36
证券诱骗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交易管理次序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客观行为则表现为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讯息或伪造、篡改、毁灭交易记录以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合约买卖,且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主体主要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主观上须有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导读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交易管理次序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客观行为则表现为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讯息或伪造、篡改、毁灭交易记录以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合约买卖,且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主体主要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主观上须有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诱导欺诈投资证券罪的评断:
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交易管理次序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
客观行为则表现为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讯息或伪造、篡改、毁灭交易记录以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合约买卖,且造成严重后果;
犯罪主体主要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主观上须有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诱骗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交易管理次序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客观行为则表现为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讯息或伪造、篡改、毁灭交易记录以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合约买卖,且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主体主要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主观上须有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