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类似案例中,判决主文不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主文应当直接表述为:被告某某需赔偿原告某某医药费若干元,误工费若干元,……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元,总计人民币若干元。(上述款项需于案件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而在判决主文之前的说理部分,可以详细说明:原告提出的部分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具体而言,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依据充分,本院在此基础上酌情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原告诉请的具体数额,法院在判决书中应详细列出每项费用的具体支持情况,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比如,对于医药费、误工费等,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计算和认定。对于精神抚慰金,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支持的数额。
通过这种方式,判决书不仅能够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还能体现法院对原告诉求的认真对待和公正裁决。这样做有助于增强判决书的透明度和说服力,使当事人能够更清楚地了解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总之,在判决主文中,不应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应详细列出支持和不支持的具体项目及理由,确保判决书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