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加速发展,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和省基建基金组成,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技术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扩大产业规模等。具体支持领域包括高端风电装备制造、太阳能光伏利用、太阳能热利用、地源热泵应用、新能源创新平台建设、核电设备制造及其他新能源方面的支出。
资金扶持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例如,对实现产业化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电装备制造首台套机组整机给予资金奖励;在大型公共建筑上采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给予资金补贴;在公共领域采用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的示范工程也给予资金补贴。
申请扶持的项目单位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具有法人资格、技术开发能力、知识产权归属清晰、管理规范等。项目还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标准,工艺技术水平高,预期效益好。
申请扶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情况、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项目评审主要从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对相关产业化升级的带动作用、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招投标方案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
评审结果将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资金将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或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省级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项目效益显著。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