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被告居住在外地,法院通常会选择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传票。这种情况下,邮寄费用一般由法院承担,因为法院会垫付这部分费用。然而,若首次邮寄未能成功送达,法院会通知原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需要预缴公告费用,这笔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
如果案件最终判决被告败诉,这些费用(包括公告费和邮寄费用)将由被告承担,即由法院从被告的财产中扣除。这样,即使原告需要承担公告费用,最终也能得到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公告送达的方式主要用于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第九十二条则规定,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不仅能够确保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还能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因此,在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公告送达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通过公告送达,法院能够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