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饭店的堂食服务和外卖业务在税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而言,堂食属于餐饮服务范畴,按照现行税法,其增值税率为6%。而外卖业务则被视为商品销售行为,因此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餐饮服务特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这意味着,只有当饭店同时提供食物和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时,才被视为餐饮服务。若仅提供外卖服务而无固定餐饮场所,则不应被归类为餐饮服务,而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类别进行征税。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指出,如果纳税人同时经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需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若未能进行单独核算,则应当按照较高税率进行征税。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一项销售行为既包含服务也包含货物时,若销售方从事货物的生产和批发或零售,则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类型的企业则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饭店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必须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堂食与外卖业务,确保符合税法要求,合理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