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后将进入清算程序,按照以下顺序偿还各项债务:
首先,偿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其次,清偿职工薪酬及医疗、伤残补贴等费用,以及应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医保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金;
再者,还需支付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税收;
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