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则通常考虑判定子女归男方抚养的具体情形如下:
(1)若女方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重症,对子女成长构成威胁;
(2)若女方长时间离家不归,未尽到抚养责任;
(3)若男方已实施绝育手术或失去生育能力;
(4)若男方年龄较大,再生育可能性较小,而女方正值生育黄金期;
(5)若女方存在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行问题,可能对子女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6)若女方收入较低,职业不稳定,无固定居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