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怀疑因输液、输血、注射或药物使用引发不良反应的情况,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物品进行密封并启封,此时,医疗机构需承担保管责任。
若需检验,则须由双方共同委任具有合法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
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县级政府卫生部委派检测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