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一名在岗工作已满一个月但尚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从业者而言,针对该问题的解决方式因具体情形而异:
1、若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就签署劳动合同达成共识,那么自用工之日期起的一个月内,若雇主经过了书面通知,而劳动者仍然未能与雇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雇主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2、若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就签署劳动合同达成共识,那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时,若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仅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还须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