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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处置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4 1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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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处置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若离婚房产系一方父母全资购置且登记于子女名下,则此房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如双方父母参与出资之房产,则应按照各出资金额比例进行分割。再者,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婚前租赁房屋为基础,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己方名下,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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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离婚房产系一方父母全资购置且登记于子女名下,则此房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如双方父母参与出资之房产,则应按照各出资金额比例进行分割。再者,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婚前租赁房屋为基础,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己方名下,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处理:
若离婚房产系一方父母全资购置且登记于子女名下,则此房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如双方父母参与出资之房产,则应按照各出资金额比例进行分割;
再者,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婚前租赁房屋为基础,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己方名下,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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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离婚房产系一方父母全资购置且登记于子女名下,则此房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如双方父母参与出资之房产,则应按照各出资金额比例进行分割。再者,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婚前租赁房屋为基础,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己方名下,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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