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双方互负债务且履行顺序明确的情况下,若先履行的当事人出现以下任一状况,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1.不履行债务;
2.债务与约定不符,已构成不履行;
3.履行部分债务符合约定,但仍属部分不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如双方间债务先后履行顺序明晰,先履行方未完成全部义务前,后履行方可要求暂停履行;
若其所负债务与约定不符,则后履行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