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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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4 19:45:42
恶意磋商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赔偿
这类以签署合同为幌子的恶意磋商,实则无缔结合同之意,仅为获取对另一方的利益损害。此处所谓的";恶意";,特指其借助于磋商、谈判,而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恶意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本无谈判意图。二是存有致对方受损的目的及动因。恶意为该类缔约过失行为的关键要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导读这类以签署合同为幌子的恶意磋商,实则无缔结合同之意,仅为获取对另一方的利益损害。此处所谓的";恶意";,特指其借助于磋商、谈判,而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恶意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本无谈判意图。二是存有致对方受损的目的及动因。恶意为该类缔约过失行为的关键要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担负赔偿责任。
这类以签署合同为幌子的恶意磋商,实则无缔结合同之意,仅为获取对另一方的利益损害。
此处所谓的"恶意",特指其借助于磋商、谈判,而导致了对方的损失。
恶意需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本无谈判意图;
二是存有致对方受损的目的及动因。
恶意为该类缔约过失行为的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赔偿
这类以签署合同为幌子的恶意磋商,实则无缔结合同之意,仅为获取对另一方的利益损害。此处所谓的";恶意";,特指其借助于磋商、谈判,而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恶意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本无谈判意图。二是存有致对方受损的目的及动因。恶意为该类缔约过失行为的关键要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